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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068号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鳞五金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鳞五金电镀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068号

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理人:李树泉。

委托代理人:贺洪雷,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鳞五金电镀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梁华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鳞五金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鳞五金电镀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秀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