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金海峰,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林荣法,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金海峰与被执行人林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海峰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荣法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荣法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金海峰与被执行人林荣法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规定,被执行人林荣法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海峰2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支付35000元,于2016年6月7月8月30日之前各支付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同日,申请执行人金海峰以与被执行人林荣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海峰以与被执行人林荣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7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