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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545号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54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于永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