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54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于永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