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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1214号

郑再学与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余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再学,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余学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214号原告郑再学,女,汉族,1948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艳,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015846。法定代表人余学兰,总经理。被告余学兰,女,汉族,1969年11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郑再学与被告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余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犯罪嫌疑人余学兰向郑再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同一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3月2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本院已经对余学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审理,其中侦查的余学兰向郑再学吸收存款部分事实与本案事实系同一事实,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再学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