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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督119号

陈西环、王艳锁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陈西环,王艳锁,郑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209民督119号申请人陈西环,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王艳锁,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申请人郑菲,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陈西环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西环称,被申请人王艳锁、郑菲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赊购鱼、虾饲料,欠下鱼料款125000元、虾料款5万元,合计人民币175000元。2016年1月21日王艳锁、郑菲为申请人出具了还款协议书,但二人未如约履行。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签字的还款协议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陈西环要求被申请人王艳锁、郑菲给付鱼、虾料款17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艳锁、郑菲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西环鱼、虾料款175000元。(被申请人王艳锁、郑菲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给付责任)申请费423元,由被申请人王艳锁、郑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