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保字第369号原告万和永,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余让云,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和永与被告余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和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1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万和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让云价值5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