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负责人:庄志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长征,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廖陶钧,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99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廖陶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可作参与分配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华端
审 判 员 梁振对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