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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1549号

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549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30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