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549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30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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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549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30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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