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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69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彭成平、彭细宋信用卡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彭成平,彭细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69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主要

负责人:吴平,该行行长。

被告:彭成平,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彭细宋,男,195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彭成平、彭细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成平、彭细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丽平

人民陪审员  林 雯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蕊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