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69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主要
负责人:吴平,该行行长。
被告:彭成平,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彭细宋,男,195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彭成平、彭细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成平、彭细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丽平
人民陪审员 林 雯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蕊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