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48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
负责人:吴国强,行长。
被
申请人: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
法定代表人:孟令水,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
法定代表人:孟令水,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孟令水。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孟令水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孟令水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盖立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