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平执民字第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2834-1,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
法定代表人:姚荣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阿信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3636-9,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万全镇平瑞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阿信,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平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阿信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阿信机械有限公司已被我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温平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