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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05号

杨福略与杨克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福略,杨克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杨福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克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福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竹溪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克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克雄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暂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霖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李尚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子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