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杨福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克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福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竹溪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克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克雄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暂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霖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李尚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子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