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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875号

江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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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茜,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七六路30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67243036-1。负责人齐进元,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茜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茜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上诉人江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扬

审 判 员  熊巧玲

代理

审判员  万利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业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