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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235号

秦喜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秦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235号罪犯秦喜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喜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秦喜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喜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算奖励分);2015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喜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喜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胜男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