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383之3号
申请执行人:唐桦,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林业局宿舍。
被执行人:蒋建明,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紫云山林场金竹工区透气队**号。
被执行人:刘冬华,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紫云山林场金竹工区透气队**号,系被执行人蒋建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唐桦申请执行蒋建明、刘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且已过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本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620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审判员 刘健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