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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6号

申请人马杰与被执行人任文彬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杰,任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马杰,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王庄村人,灵丘县花岗石职工,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任文彬,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16栋2号楼4-5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文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文彬在灵丘县石家田乡温东堡村北的兴蔚矿砂厂有80%的股份。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文彬在灵丘县石家田乡温东堡村北的兴蔚矿砂厂80%的股份进行了查封、评估和变卖,评估价为448360元;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任文彬在灵丘县石家田乡温东堡村北的兴蔚矿砂厂80%的股份以物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文斌在灵丘县石家田乡温东堡村北的兴蔚矿砂厂80%的股份抵任文彬欠马杰的债务3586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宪成执行员  曾爱民执行员  刘靖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立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