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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字1466号

陈道德、陈虎臣与陈完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陈道德,陈虎臣,陈完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字1466号

原告:陈道德,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职工。

原告:陈虎臣,男,汉族,1930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衍秋,男,汉族,1943年7月5日出生,居民。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旭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陈完秋,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武,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荷秋,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德、陈虎臣撤回对被告陈完秋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秀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