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字1466号
原告:陈道德,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职工。
原告:陈虎臣,男,汉族,1930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衍秋,男,汉族,1943年7月5日出生,居民。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旭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陈完秋,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武,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荷秋,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德、陈虎臣撤回对被告陈完秋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秀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