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4909号原告石林峰,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高国清,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娅琳,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国清妻子。
原告石林峰与被告高国清、王娅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国清、王娅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因有事所需向其分三次借款共计485000元,后在其讨要下归还12万元,剩余365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365000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3张,以此证明二被告向其借款属实。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高国清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4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2张。2015年3月5日,被告高国清、王娅琳共同向原告借款285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总计48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归还12万元,剩余365000元未还。本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对被告高国清名下位于济源市隆兴花园C3栋东二单元903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高国清归还借款365000元,有被告高国清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娅琳与被告高国清系夫妻关系,365000元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娅琳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国清、王娅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石林峰借款3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