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汇通盛源物资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大街西侧。经营者曲路明,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汇通盛源物资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5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