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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165号

周峰与陈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峰,陈方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周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方伟,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峰与被执行人陈方伟[(2016)浙0205民初012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16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