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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956号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景艳、刘景礼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9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艳,刘景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策。

被执行人:刘景艳,女,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刘景礼,男,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艳、刘景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景艳、刘景礼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43664.67元及利息等,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5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其名下的财产情况,需等待受托法院函复结果方能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9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