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西邹坞村。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市平望镇梅堰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吴凤泉,经理。本院在执行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