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光华、张常福,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不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建斌
审判员 赵国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