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福,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齐建一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委托代理人邸建华,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街道。被执行人韩国臣,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福与被执行人韩国臣、李秀兰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明福于2016年3月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韩国臣、李秀兰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合计30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韩国臣、李秀兰现不知去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张明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明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圣智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