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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辖终252号

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海燕,王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东。

上诉人李海燕因与被上诉人王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海燕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达成借款合同,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与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不一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永东要求上诉人李海燕归还借款本金,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永东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孙清莲

代理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寇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