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释放,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21时45分,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本市女山湖镇明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招信水城项目部门口时,撞到行人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21时45分,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本市女山湖镇明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招信水城项目部附近时,撞到路上行人王某乙,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因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条,证人周某、冯某甲、王某甲、冯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侦查期间,被告人杨某被羁押12天予以折抵。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