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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3200号之一

吴忠市广运汽贸与马光军、马国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忠市广运汽贸有限公司,马光军,马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3200号之一

原告:吴忠市广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涛,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齐,女,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特别授权。

被告:马光军,男,回族,1967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马国祥,男,回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广运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光军、马国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市广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光军、马国祥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吴忠捷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C590**号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马光军、马国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李亚辉

人民陪审员  张 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