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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038号

董伟与王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伟,王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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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038号原告董伟,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被告王蜀龙,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本院受理原告董伟与被告��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董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杰

代理

审判员  尹 明

人民陪审员  丁 洁

书 记 员  柯贤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