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03民初1446号
原告:王春兰,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委托代理人:高斌,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告:张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25号。
负责人:蔡景华,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兰与被告张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兰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兰负担。
审判员刘涛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