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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39号

付荣与付铁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荣,付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付荣被执行人付铁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823执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山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