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刘积江。被执行人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刘积江与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咸仲调字【2015】第106号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仲调字【2015】第106号调解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亚东
代理
审判员 左飞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