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589号(2016)黑0110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刚,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博,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皓(曾用名王浩),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万炳杰,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孙刚与王博、王皓、万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案外人王俊杰(被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4栋18号有车库一处。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14036元,未执行标的6140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