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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2227号

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与李建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李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227号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法定代表人贾玉涛,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建华,女,汉族,农民,住邹平县。

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建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贾永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三义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永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红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