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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651号

罪犯张磊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651号罪犯张磊,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