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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698号

王友凤与黄立兴、曹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友凤,黄立兴,曹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698号原告王友凤,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黄立兴,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曹洪英,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友凤与被告黄立兴、曹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钟学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