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698号原告王友凤,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黄立兴,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曹洪英,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友凤与被告黄立兴、曹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钟学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