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2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毅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8日被抓获,当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毅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毅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毅波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人人家超市南侧巷道时,发现王某某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红色爱德森牌电动车,拽断摩托车报警线,将车头锁掰坏后把摩托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西安市文艺路,以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056元。2、2016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毅波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富强大厦门前时,发现文某某停放在该大厦门前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即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动车启动开关打着,将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西安市文艺路,以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288元。3、2016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毅波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人人家超市门前时,发现王某甲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即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动车启动开关打着,将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西安市文艺路,以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653元。4、2016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毅波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人人家超市门前时,发现贾某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即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动车启动开关打着,将该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李毅波逃跑时,将被盗电动车遗弃在路边,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2316元。5、2016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毅波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西侧的人人乐超市西门前时,发现房某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即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动车车锁打开后,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西安市文艺路,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668元。综上,被告人李毅波盗窃作案五次,盗窃价值12981元。又查,2016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毅波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毅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扣押、发放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毅波刑满释放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毅波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毅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0665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鲁 进
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