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56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黄成智。被执行人连朝伟,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石颈镇历洋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被执行人林广群,女,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连朝伟、林广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 庞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