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屹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3529室。
法定代表人:杨大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天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屹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大学与被上诉人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屹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大学与被上诉人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为:上诉人上海屹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大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屹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大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5元,减半收取为7668元,由上诉人上海屹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大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苗
审判员 陆文波
审判员 温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斌斌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