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0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3070-2。代表人:蒋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云,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崇容,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何中全,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冉崇容、何中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文 莲
代理
审判员 钱星汝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