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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9号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张贞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张贞福,张增锡,董文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祝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生强章,主任。被执行人张贞福,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增锡,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董文好,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贞福、张增锡、董文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49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291元由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沟信用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