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负责人吕昆,行长。被告袁洪亮。被告高雅丽。被告王立振。被告吕春燕。被告郭亚东。被告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与被告袁洪亮、高雅丽、王立振、吕春燕、郭亚东、郭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