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民初字第141号

刘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刘某,性别:××,××族。

被告:马某,性别:××,约44岁。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原告提供之被告马某的住址、身份信息及电话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然多次电话通知未到庭;本院邮寄送达后,又以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现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某确切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马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的25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立香

审判员  张忠和

审判员  任文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