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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191号

武汉市尚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191号武汉市尚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尚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章华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