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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2710号

郭保云与刘志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710号原告郭某某,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码132XXXX****XX,联系电话151XX****X。被告刘某某,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码132XXXX****XX,联系电话177XX****XXX。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