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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58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谭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谭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宁效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敏。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敏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6988.59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林申

审 判 员  郝江山

代理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宸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