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5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光。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定付,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代理检察员雷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光及辩护人吴定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朝光以个人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下称××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下称××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银行)等八家银行申领了十张信用卡,并且指使其妻子朱某(另案处理)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下称××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归自己使用,上述信用卡主要用于透支消费、套现、取现等。截止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朝光共欠本金人民币411094.91元,经银行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8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78),欠本金人民币13312.07元。2、2007年11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83),欠本金人民币18154.18元。3、2007年12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3×××90),欠本金人民币8384.85元。4、2008年5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37×××01),欠本金人民币39390.72元。5、2008年9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90),欠本金人民币8094.3元。6、2009年3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1×××17),欠本金人民币47848.78元。7、2009年8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48),欠本金人民币6386.7元。2010年9月,被告人陈朝光又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6),欠本金人民币148500.36元。8、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朝光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01),欠本金人民币1858.31元。2012年3月,被告人陈朝光又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00),欠本金人民币51248.96元。9、2012年3月,被告人陈朝光为周转资金,取得以其妻朱某(另案处理)的名义向××银行申领的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3×××24)供自己使用,欠本金人民币67915.6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朝光的妻子朱某已向××银行偿还了人民币81082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朝光因其他事由到瑞安市公安局协助调查而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朝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夏某、彭某、江某、蔡某、包某、温某、尹某、朱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报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台账,银行上门催收通知书,挂号邮件清单,信用卡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征信审核意见表,信用卡申请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住建局产权证明书,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证明,合伙企业���业执照,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担保借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贷款合同,出账确认书,平安银行贷款台账,民事裁定书,证明函,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朝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朝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朝光退赔人民币343179.23元,发还给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
人民陪审员 池洪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