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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代春隆与被执行人大地乡熊虎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春隆,大地乡熊虎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87号申请人代春隆。被执行人大地乡熊虎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庆申请执行人代春隆与被执行人大地乡熊虎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地乡熊虎斗村村民委员会精准扶贫户放的贷款,这笔款是农行发放给以王春海为代表的50口贫困人口的扶贫贷款,不属于大地乡熊虎斗村民委员会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地乡熊虎斗村村民委员会代表王春海账号6228412123006172863的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