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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508-2号

申请执行人倪小秀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勇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小秀,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勇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08-2号申请执行人倪小秀,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勇想,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倪小秀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勇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小秀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5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乐

审判员 刘根群

审判员 张冬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