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自己位于开鲁县东凤镇永生村林地内的杨树用油锯采伐。经开鲁县林业局工程师测算,周某某采伐林地现场共计发现被采伐杨树464株,其中计材积树木461株,不计材积树木3株,立木蓄为21.8594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书、开鲁县林业局证明、证人卜某某的证言、立木材积测算表、立木蓄积测算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本人林地内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念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志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家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