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75号
原告:孟某。
法定代理人:孟东风。
被告:徐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徐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