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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675号

孟某与徐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某,徐伟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75号

原告:孟某。

法定代理人:孟东风。

被告:徐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徐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